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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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做实做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时间:2020-11-18 19:29: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特别是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第6条详细列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8项职责,具体包括: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对象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持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使用、规范运行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使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一、突出监督严防脱管、漏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月与县司法局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信息共享,并电话抽查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本人持有定位手机,对于定位手机关机、越界、无信号等异常情况及时联系司法工作人员。同时定期与县司法局一起到乡镇司法所进行督导检察,通过调阅查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卷宗,核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现场电话抽查、查看思想汇报、教育学习活动、社区服务情况和报到记录等方式,详细掌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针对个别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相关司法所及时整改,严防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年以来,共发现漏管1人,脱管14人,向玛曲县司法局书面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检察建议14份。

 二、突出重点人员,严防矫正流于形式。通过定期对辖区内司法所进行督导检察,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暴力犯罪、不服判决、不服从监管的重点人员和严管对象进行重点检察、动态跟踪,向司法所了解情况等方法,掌握基本情况。同时根据最高检和省州院《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专题书面调研的提示》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领取工作,防止国家基本养老金流失,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州院制定下发文件中确定的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及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问题,逐人查询,逐项核对,全面掌握我县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数据收集到位,人员底数清

三、突出法制宣传教育,严防社矫对象再犯罪。一是严把入矫第一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教育。告诫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认清身份,时刻清新的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矫正期间的罪犯,一切行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并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承担的相应后果,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开展法治教育,降低再犯罪可能性。积极联系司法局为社区矫正对象上法制课,对所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违纪违法、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以案说法,警醒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减少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三是开展心理疏导,勉励积极面对生活。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开展心理疏导,勉励他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珍惜法律给予的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自觉接受矫正,重塑美好人生,顺利回归社会。

四、突出法律监督职能、为和谐稳定新玛曲贡献检察力量。下一步玛曲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入全县各乡镇司法所进行督导检查,对社区矫正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覆盖到每一个基层司法所。一是通过调阅查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核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详细掌握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情况,防止脱管、漏管情况发生,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素质。社区矫正的本质依然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社区矫正对象对刑罚执行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让其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所具有的刑罚性质,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非监禁刑对罪犯而言仍然是在服刑,只有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对罪犯才会产生威慑力,从而真正实现刑罚的惩罚与矫正功能的统一。

三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审核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明确检察机关监督的介入程序和实施程序,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将监禁刑改变成非监禁刑的情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严格审核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非监禁刑的不正确适用和过度适用,消除社会安全隐患,防止职务犯罪的产生,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开展贡献检察力量。